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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 新創事業資格證明函申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
新創事業資格證明函申請
申請進度查詢
申請流程:
請於下方完整填寫申請表單。
除填列公司基本資料外,請檢附具創新能力之證明文件
(說明)
至少1項,以供認定參考。為保申請者權益,相關證明文件將僅供本次申請之用,本單位亦將基於保密原則,妥適保存相關資料不予外傳。
申請文件齊備後,將於7個工作日內Email回覆,符合資格者可至「
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查詢專區
」下載新創資格證明函,做為申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之佐證。
「國發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實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新創資格認定將於2021年12月16日零時截止收件,如需申請者請儘速辦理。
諮詢窗口:國發會 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02-2518-2552,Email:service@asvd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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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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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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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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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負責人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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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職稱
負責人職稱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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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手機
負責人手機不得為空白!
負責人電話
負責人電話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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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Email
負責人Email不得為空白!
負責人Email格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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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設立日期
核准設立日期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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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聯絡人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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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職稱
聯絡人職稱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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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手機
聯絡人手機不得為空白!
聯絡人電話
聯絡人電話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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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Email
聯絡人Email不得為空白!
負責人Email格式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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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不得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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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資格與佐證資料
1.設立年限8年以內之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算)
2.本方案通過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可複選)
:
獲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或創業補助
進駐政府新創基地或獲得政府創業補助
(可提供如進駐/輔導契約等證明)
獲國內外創業競賽獎項或經評選參加國際展會
(可提供如獎狀、獲獎紀錄、評選通過通知函等證明)
獲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或創業天使機構參與投資
(可提供如列有創投業者之股東名冊等證明)
獲國內外創業加速器或育成機構輔導與培訓
(可提供如契約書、推薦函等證明)
登錄為社會創新之企業
第2.3項適用資格請至少選擇1項,並檢附佐證資料!
3.其他證明具創新能力之文件
*
除上述文件外,請說明貴單位之創新能力(如技術、商業模式等),以加速作業。 (如為分公司型態者,並請說明營運主體及在台員工人數等情形) (限1000字內)
註:無論選取何項適用資格皆須填寫此欄
獲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或創業補助檔案需上傳!
進駐政府新創基地或獲得政府創業補助檔案需上傳!
獲國內外創業競賽獎項或經評選參加國際展會檔案需上傳!
獲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或創業天使機構參與投資檔案需上傳!
獲國內外創業加速器或育成機構輔導與培訓檔案需上傳!
登錄為社會創新之企業檔案需上傳!
其他證明需至少輸入相關說明!
其他證明需至少輸入"網址或附上檔案"!
*
驗證碼
重新整理
語音播放
請輸入驗證碼
驗證碼輸入錯誤
國家發展委員會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計畫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亞洲‧矽谷2.0-數位創新整合平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規定,在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當您勾選「我同意」,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
蒐集目的及類別
為本計畫協助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新創事業資格證明函申請之蒐集目的,而須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公司名稱、公司地址、負責人、聯絡人姓名、職稱、手機、E-mail、電話。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您的個人資料,除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將提供本機關(構)於中華民國領域,於上述蒐集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加以利用至前述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當事人權利行使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您可向計畫執行單位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如您不提供或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個人資料、服務訊息的取消訂閱,本機關(構)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各項通知服務、相關訊息之停止寄送,可透過訊息內容提供之取消訂閱連結通知。您可於上班時間聯繫計畫執行單位活動承辦人邱小姐(電話(02)2518-2552)。就違反本個資聲明事項之行為,請與活動承辦人反映。
個人資料同意提供:
本人確已閱讀並瞭解上述告知事項,並勾選「我同意」授權貴機關(構)於所列目的之必要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本人瞭解此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並同意提供予貴機關(構)留存及日後查證使用。
我已閱讀並同意【個資保護聲明同意書】
本公司了解並同意以上提出申請所檢附的佐證資料,若為偽(變)造或證明業經原發證單位撤銷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接受受理單位駁回申請或撤銷核發之資格證明函
請詳閱讀個資聲明條款並同意其內容
請詳閱並同意佐證資料聲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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