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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式-亞灣2.0國際型智慧科技研訓基地補助計畫

發佈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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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內智慧科技相關產業分布目前以集中北部居多,推動南部產業科技轉型發展,多倚賴北部業者南下支援,在地智慧科技產業聚落仍待扶植。為促進我國產業南北平衡發展,112 年5 月行政院核定「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透過擴大用地、擴大創新、擴大群聚及擴大輸出等四大做法,以智慧科技解決方案於重點扶植產業進行研發應用,爰此,特規劃「亞灣2.0 國際型智慧科技研訓基地補助計畫」(以下簡稱為本計畫),透過研發補助機制,引導國際型智慧科技業者帶動研發生態系進駐亞灣,偕同供應鏈生態系夥伴、在地學界、新創業者共同開發智慧科技解決方案,協助既有產業轉型並創造高值就業的機會,同時吸引海內外人才投入目標市場需求相關研發訓練,促進在地留聘用,並優先瞄準新南向市場佈局海外營運示範點,爭取輸出商機,藉此推動南部智慧科技產業群聚,打造國際知名智慧科技解決方案輸出基地。 

 

有關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行政作業,依行政程序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成立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 
 

 

貳、申請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如為二家以上企業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之企業需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註1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註2 
三、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本部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四、主導企業限國際型企業申請。註3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註2:企業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企業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企業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應檢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增資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簽證),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資格。 

註3:「國際型企業」需符合「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8252 號令」,指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且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 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 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叁、計畫範疇 

為推動智慧科技產業落地群聚亞灣並爭取海外輸出商機,主導企業需於亞灣設立實體據點成為區域研發中心,本補助計畫支持鼓勵主導業者以大帶小從事智慧科技解決方案相關技術研發(如ICT、AI、雲端運算、延展實境等)以及人才訓練與招募相關活動,並於高雄亞灣在地進行商業營運試煉後,輸出海外市場。 

本計畫申請需符合四大要件,以下羅列各要件對應指標,各指標採認範圍皆包含以大帶小成員(見下表「以大帶小」項目說明),惟主導企業需認列各項量化指標50%以上。要件說明如下表:

四大要件 對應指標
基地設立

(一) 主導業者於亞灣設立之實體基地據點需為3年內新設,並需附此基地未來5年營運規劃,於基地從事本計畫相關之研發、營銷、推廣等活動。(若研訓基地於亞灣內設置一處以上,請註明主/輔地點,並皆附營運規劃。)

(二) 基地據點進駐人力需至少100人,從事本計畫解決方案之研發、推廣或訓練相關工作。 

以大帶小

(一) 主導企業需偕同至少15家產品開發供應鏈、加值應用服務及場域主等業者(需包含至少1家海外業者、5家新創事業),於據點內研發至少3項智慧科技解決方案及商業應用。(新創事業定義參照經授企字第11354800200號令,為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依法設立並未滿八年之事業。) 

(二) 主導企業需與上述業者簽訂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若為計畫聯合申請業者,則需於計畫申請時提出共同簽訂之「合作契約書」(格式可參考附件四),提案時至少需完成與以大帶小生態系業者(產品開發供應鏈、加值應用服務及場域主)各1家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或契約書。 

(三) 上述以大帶小成員需於計畫期程內累計在地投資亞灣及周邊地區至少5億元。 

人才訓練與招募 本計畫需透過實習、產學合作、海外專班、在職訓練等方式,培訓本計畫所需之研發、營銷等人才,年平均(以計畫執行期程計)至少120人;進而留聘用年平均至少25人(需為應屆畢業生或外籍人才),至本計畫研訓基地(可認列進駐人力)或海外營運點服務。 
規模化商業試煉暨國際輸出

(一) 計畫內開發之解決方案皆需與場域主合作提出實際商業模式,於亞灣及周邊地區進行商業營運試煉(PoB)至少 6個月。

(二) 本計畫需提出至少1個海外目標市場(新南向國家優先),並設置海外營運點,進行計畫相關成果體驗展示、商務輸出及訓練。

(三) 計畫期程內,需帶動計畫內研發解決方案相關之國際輸出商機,年平均達3億元以上。 

 

肆、應備申請資料 

一、計畫申請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一式1 份。註1 

二、計畫書一式2 份(採線上申請免附紙本)。註2 

三、最近3 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若為影本須加蓋企業大小章) 註3、註4。 

四、國際型企業資格證明表(詳參附件三) 
 
註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申請人於申請時,應自行確認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並事前自行填寫並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申請人並應聲明,如有應提出而未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之情事,或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有填載不實之情事,或有任何情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註2:待資格文件檢查通過後,依通知再送計畫書電子檔(採線上申請免附紙本)。 

註3:主導企業須檢具最近3年、聯合申請企業須檢具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若為關係企業,請檢附申請企業之個體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須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 

註4:企業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註5:所送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伍、受理時間、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 

二、送件地點:「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 

(10657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 號10 樓)。 

三、諮詢專線:(02)2704-4844;傳真:(02)2704-4860。 

四、經濟部與計畫專案辦公室均未推薦或委託其他機構、企管顧問公司以收費方式進行輔導,且無辦理對外教育訓練課程,相關業務亦未委託任何外部單位利用電話、網路進行行銷,或要求提供參訓者個資,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 

五、本須知資料可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網站(http://tiip.itnet.org.tw/)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